索引號: | JD002-2020-00019 | 發布機構: | 博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
生成日期: | 2020-11-08 | 廢止日期: | |
文 號: | 主題分類: | 政府公文 | |
關鍵詞: | 禁火令 |
關于發布禁火令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單位:
當前博湖縣已進入冬季氣候干燥,正值火災多發期,為有效防止火災發生,營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從即日起,在全縣范圍內實行禁用明火,現將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禁火時間
即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為我縣禁火期。
二、禁火區域
縣域內各部門、各單位,各鄉鎮、村(居)民聚集區、住宅區、棉花、木材、蘆葦、糧食等可燃物資集中的倉庫、堆場加工等場所,在此期間禁止動用明火。
三、禁火要求
禁火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相關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攜帶火種進入葦區(葦場)。
(二)嚴禁在葦區(葦場)周邊燒荒、焚燒垃圾雜物等動火行為的發生。
(三)嚴禁在農田、防護林帶及其周邊燒荒、串燒地堰、焚燒農作物秸桿。
(四)嚴禁在野外野炊、烤火、攜帶火種及易燃物品等其他易引發火災的行為。
(五)嚴禁在祭祀活動中使用明火,如需使用明火焚燒紙錢和香燭需在指定區域并有專人看護。
(六)嚴禁隨意傾倒爐灶灰燼和丟棄煙頭。
(七)嚴禁焚燒楊絮。
(八)嚴禁違章用電和私自架接電線。
(九)葦區、葦場、林地的承包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其經營管轄范圍內承擔防火責任,設置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人員進行防火宣傳。
(十)在禁火區內修筑工程設施的,應當按照防火要求,建設或配置防火設施、設備。
(十一)在其他有明令禁止動用明火的場所,要嚴格落實禁火措施。
四、處罰
凡違反本禁令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對其中屬公職人員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禁火令行為、火災隱患或火情,應當立即向博湖縣消防救援大隊或博湖縣公安局報告。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舉報電話:96119、0996-6627152
博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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