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縣各單位證明事項清單匯總表、證明事項清單取消匯總表
博湖縣各單位證明事項清單匯總表
序 號 | 證明事項 | 設定依據 | 開具單位 | 辦理指南 |
單位:博湖縣自然資源局 | ||||
1 | 項目建設依據、項目代碼 |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批復或備案證明 | 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
2 | 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辦法》第十一條 申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辦理。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所報資料,提出初步選址方案,征求城市交通、市政、通訊(郵電)、土地、環保、人防、抗震、消防等部門的意見。符合規劃要求,確定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范圍。 | 博湖縣交通局、博湖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博湖縣環境 保護局等涉及到的相關部門。 | 單位:自然資源局 |
3 | 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辦法》第十八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規劃許可機關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五)建設項目涉及國家安全、消防、地震安全、文物保護、河道、電力高壓走廊、防洪、民航、鐵路、電信、市政管理、交通等,還需提交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 博湖縣水利局、博湖縣交通局、博湖縣電力公司等涉及到的相關部門。 | |
單位; 博湖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2020年7月4日 | ||||
4 | 圖書郵寄證明 | 【法規】《出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 博湖縣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和旅游局 | 出示經辦郵遞人有效證件和需郵寄圖書提出申請→提供郵遞企業名稱和郵遞地址→審查所郵遞的圖書→對審查合格的開具圖書郵寄證明。 |
單位:博湖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報送人;王國平 2020年7月6日 | ||||
5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組織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文件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 項目建設單位 | 項目建設單位對所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
6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組織編制和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項目單位,應當對項目申請報告以及依法應當附具文件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 | 項目建設單位 | 項目建設單位對所提交的項目申報材料等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
7 | 政府投資證明
| 政府投資條例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第二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 | 項目建設單位 | 項目建設單位向財政局提出申請 |
8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 第九條第四款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 申請企業 | 申請企業提供 |
報送單位:博湖縣人力資源和社保障局 2020年7月5日 | ||||
9 | 靈活就業的證明 | 《關于進一步做好社區就業援助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巴人社發【2015】177號、《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州深入開展就業扶貧工作的意見自治州支持農村經濟實體發展促進就業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巴就培發【2016】7號 | 社區、村委會 | 申請就業援助金應提供一下申報資料:從事靈活就業或自謀職業的,提供由經營(就業)所在地社區、街道(鄉鎮)出具的經營(就業)項目和經營場地(就業場所)以及靈活就業的證明;通過自謀職業實現靈活就業的,提供由經營(就業)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經營(就業)項目和經營場地(就業場所)以及靈活就業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
10 | 擴大養殖、擴大種植證明 | 轉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巴人社發【2018】176號 | 村委會 | 擴大貸款對象范圍:將農村自主創業農民納入支持范圍 |
11 | 勞務輸入證明 | 《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州深入開展就業扶貧工作的意見自治州支持農村經濟實體發展促進就業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巴就培發【2016】7號) | 鄉鎮 | 申請補貼所需資料:由鄉(鎮)政府出具的勞務輸入證明(包括轉移地點、轉移時間、轉移人數、轉移人員花名冊、勞務收入等內容) |
12 | 開辦生產車間(加工點或代工點)的證明 | 《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州深入開展就業扶貧工作的意見自治州支持農村經濟實體發展促進就業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巴就培發【2016】7號) | 鄉鎮 | 申請補貼所需資料:有縣(市)或鄉(鎮)政府出具的開班生產車間(加工點或代工點)的證明 |
13 | 工資收入證明 | 《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州深入開展就業扶貧工作的意見自治州支持農村經濟實體發展促進就業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巴就培發【2016】7號) | 鄉鎮 | 申請補貼所需資料:有縣(市)或鄉(鎮)政府出具的開班生產車間(加工點或代工點)的證明 |
報送單位:博湖縣衛生與健康委員會 | ||||
14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七條;流動人口中的成年育齡女(以下稱成年育齡婦女)在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婚育證明;已婚的,辦理婚育證明還應當出示結婚證。婚育證明應當載明成年育齡婦女的姓名、年齡、公民身份號碼、婚姻狀況、配偶信息、生育狀況、避孕節育情況等內容。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出具婚育證明。 | 鄉鎮計生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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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婚育狀況證明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生育服務證》發放與管理辦法第七條 戶籍均為我區其他縣(區、市),在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區內流動人口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可在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申領《生育服務證》。生育第二個以上(含第二個)子女的,在女方戶籍地的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申領《生育服務證》。由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為其出具生育情況證明。第八條居住在其他省(市、區)的我區戶籍流動人口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可在現居住地的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申領《生育服務證》;愿意回戶籍地領取《生育服務證》的,由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為其出具生育情況證明。第九條一方為我區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市、區)戶籍的夫妻,若按我區《條例》規定的生育政策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時,外省(市、區)一方應提供戶籍地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同意其按我區《條例》規定政策生育子女的證明,經我區一方戶籍地的縣級人口計生部門審核備案,可在我區一方戶籍地的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申領《生育服務證》。第十條 雙方戶籍均為其他省(區、市)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在我區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一年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可在現居住地村(居)委會或單位申領《生育服務證》。生育第二個以上(含第二個)子女的,在戶籍地申領《生育服務證》,現居住地的鄉鎮(街道)計生辦應為其出具生育情況證明。
| 村級開具證明,鄉、縣級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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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博湖縣縣委辦(檔案局) 韓紅 2020年7月2日 | ||||
16 | 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贈送集體所有、個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屬于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審批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十七條 | 博湖縣縣委辦(檔案局) | 第七條 申請書主要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申請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二)檔案名稱、內容、規格、數量; (三)檔案移轉方式(出賣、轉讓、贈送、交換、攜帶出境)和事由; (四)申請單位或個人意見(蓋章); (五)檔案或檔案的復制件有受讓單位的,應注明受讓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地址、聯系方式; (六)受理部門認為必須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應當出示單位介紹信、身份證等身份證明文件,受理部門應當予以核對。 申請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請材料的,受托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申請人通過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應當附上詳細、準確的聯系方式并確定送達方式。 第九條 受理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后,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符合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并填寫檔案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和檔案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或者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檔案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填寫檔案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將需要補齊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要求當場告知申請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請材料的,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相應處理。 |
單位;博湖縣農業農村局 2020年7月2日 | ||||
17 | 安全背景審查及無犯罪記錄證明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駕駛上道路行駛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審查材料,經農機監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后方可駕駛;駕駛其他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經培訓,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后方可駕駛。 駕駛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時,應當隨身攜帶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 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審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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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大型工程機械設備和車輛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駕駛上道路行駛的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身份證明丶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丶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審查材料,經農機監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后方可駕駛;駕駛其他大型工程機械設備的人員應當經培訓,取得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操作證后方可駕駛。 駕駛大型工程機械設備時,應當隨身攜帶大型工程機械設備駕駛證或者操作證。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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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出具檢疫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 各鄉鎮官方獸醫 | 不收費 |
單位:博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 ||||
20 | 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 《公司法》第七條第二款: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二)住所;第二十條第二款: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證明。 | 博湖縣建設局 | 有房屋產權證的只須提交房屋產權證復印件,不用提交證明材料。 |
單位;博湖縣公安局 時間:2020年7月4日 | ||||
21 |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證明 | 全區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規范(試行)第四條 | 公安局派出所 | 戶籍地派出所辦理 |
22 | 親屬關系證明 | 新公通[2013]75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3條,第三款第3條 | 公安局派出所 | 戶籍地派出所辦理 |
23 | 公民身份證號碼變更證明 | 全區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規范(試行)第四條 | 公安局派出所 | 戶籍地派出所辦理 |
24 | 戶口注銷證明 | 全區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規范(試行)第五條 | 公安局派出所 | 戶籍地派出所辦理 |
25 | 非正常死亡證明 | 全區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規范(試行)第八條 | 公安局派出所 | 戶籍地公安局治安大隊辦理 |
26 | 臨時身份證明 | 全區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規范(試行)第四條 | 公安局派出所 | 戶籍地派出所辦理 |
27 | 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 全區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規范(試行)第六、七條 | 公安局派出所 | 戶籍地公安局治安大隊辦理 |
28 | 申請辦理普通護照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普通護照簽發管理工作規范(2012版)》 |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須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現役軍人須提交具有審批權的軍隊系統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辦理普通護照的意見。 | 博湖縣行政服務中心縣公安局綜合窗口 |
29 | 申請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往來港澳通行證簽注簽發規范(試行)》 |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須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現役軍人須提交具有審批權的軍隊系統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意見。 | 博湖縣行政服務中心縣公安局綜合窗口 |
30 | 申請辦理往來臺灣通行證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 | 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須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審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證明。現役軍人須提交具有審批權的軍隊系統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辦理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意見。 | 博湖縣行政服務中心縣公安局綜合窗口 |
31 | 居住證明 |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范124號令地24條和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四條 | 派出所、社區 | 轄區派出所或社區辦理 |
32 | 三年無事故證明 |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九條、第十一條、十六條。 | 交警大隊車輛管理所 | 車輛管理所業務大廳辦理 |
33 | 戶口登記項目變更證明 |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相關變更證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戶籍地公安局派出所或社區辦理 |
34 | 機動車滅失證明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124號)第五章 第六十四條 第八項 《機動車登記規范》因自然災害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自然災害發生地的街道、鄉、鎮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自然災害造成滅失的證明;1.因自然災害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自然災害發生地的街道、鄉、鎮以上政府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自然災害造成滅失的證明;2.因失火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火災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失火造成滅失的證明;3.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是,交通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滅失的證明。 | 政府部門、消防部門、公安局交警部門 | 1.因自然災害造成機動車滅失到到政府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自然災害造成滅失的證明;2.因失火造成機動車滅失到消防部門出具滅失的證明;3.因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滅失的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滅失的證明。 |
單位:博湖縣民政局 | ||||
35 | 補辦結婚證(男女雙方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區(村)出具夫妻關系證明 |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 民發【2013】127號 | 社區(村委會)轄區派出所 | |
36 | 社團登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辦公場所產權和使用權證明)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合同或租賃合同書 | |
單位:博湖縣交通運輸局 時間:2020年6月30日 | ||||
37 | 近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記錄證明 |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條: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由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證明書。 |
38 | 無暴力犯罪記錄 | 《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條: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 鄉鎮公安派出所 | 無暴力犯罪記錄證明由鄉鎮公安派出所出具 |
39 | 近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記錄證明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條: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 縣公安局交警大隊 |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由公安局交警大隊出具證明書。 |
40 | 無暴力犯罪記錄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第十條:申請參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三)無暴力犯罪記錄;(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 鄉鎮公安派出所 | 無暴力犯罪記錄證明由鄉鎮公安派出所出具 |
單位:博湖縣應急管理局 時間:2020年7月2日 | ||||
41 |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 第九條第四款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 申請企業 | 申請企業提供 |
博湖縣各單位證明事項清單取消匯總表
序 號 | 證明事項 | 設定依據 | 開具單位 | 辦理指南 | 取消原因 |
單位:博湖縣自然資源局 | |||||
1 | 項目選址用地位于風景名勝區,征求博斯 騰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意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二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 | 博斯騰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 | 法律無明文規定 | |
單位:博湖縣林業和草原局 備注(林草局此項申請報告需要開具四份證明) | |||||
2 | 林木采伐申請報告 | 村委會、鄉(鎮)林管站、鄉政府 | 第一步:去村委會開具采伐意見。 | 無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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